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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石嘴山市招商引资项目认定及奖励办法
2006-09-03 06:08  文章来源:宁夏商务编辑部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石嘴山市招商引资项目认定及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落实招商引资责任制,强化招商引资的实效性,客观、公正、公平地评价引资单位的工作成效,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多方式多渠道地引进资金和项目,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认定的界定

  1、时间界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年度招商引资项目认定时限。

  2、范围界定:社会各界人士从市域以外引进的在本市建设、注册、纳税的投资项目(包括向国家、自治区争取的各类补助资金和技术;无偿援助和捐赠的资金、设备)。

  3、职务行为引资与非职务行为引资的界定:职务行为引资是指通过本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或个人所在岗位,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的资金或项目;非职务行为引资是指不是通过职务行为所争取的资金或项目。

  4、独立引荐人与非独立引荐人的界定:独立引荐人是指独立引进资金和项目的部门、单位或个人。非独立引荐人是指共同引进资金和项目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或个人。共同引进的资金和项目额度的分配由非独立引荐人自行协商分配。

  5、县区之间引进资金和项目的界定:在市域以内,县区之间相互引进的项目和资金,不作为市上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认定,县区可以自行考核奖励。

  6、市直部门引进资金和项目在县区建设和投资的界定:市直部门、单位及个人引进招商项目和资金,在县区(含工业园区)实施的,原则上认定为市直部门、单位及个人招商引资任务,也可以由市直部门、单位及个人与县区自行协商分配,但不得重复计算。

  二、项目认定的范围

  1、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2、用于工业购买产权等形式在地方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

  3、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含实物投资)。

  4、用于地方社会公益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5、用于开发种植业、林果业(含花卉苗木)、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农业项目的投资。

  6、用于旅游业开发、房地产开发的投资。

  7、用于第三产业开发项目等非生产经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8、用于设备或技术等有形和无形资产投入的项目的价值。

  9、用于资产并购、租赁、承包我市企业所付费用和启动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

  10、捐赠的资金和实物。

  11、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进行技改扩建,完善配套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12、有利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三、项目认定的标准

  1、所引项目须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所引项目须领取税务登记证。

  3、所引项目须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

  4、所引项目投入的流动资金不在认定范围。

  5、所引项目须符合自治区产业目录和我市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

  四、项目认定的计算方法

  1、投资额较大须跨年度建设完工的项目,按当年实际到位的建设资金计算投资额,作为考核该年度招商引资任务完成的依据,其余建设资金记入下年度的招商引资完成任务中,项目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后,按规定兑现奖励。

  2、投资者以生产经营性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形式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或购入价计算投资额。

  3、投资者以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向地方企业入股的,按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价值计算投资额。

  4、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土地房产部门根据项目进度估价计算投资额。

  5、虽注册为经营性企业,但以租赁厂房、设备生产经营的,按缴纳租赁费和固定资产投入资金之和计算投资额。

  6、农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农副产品(指经果林、种畜、种禽、种苗等非直接商品)实物价值(农牧部门评估价)的50%之和计算投资额。

  7、对引进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其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引资额;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其年度上缴地方税金(不足一年的以经营期间缴纳税额推算)的10倍计算引资额。

  8、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用于配套设施建设,技改扩建的投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奖励,不重复计算奖金。

  9、各部门争取的资金,由项目立项批复的发文单位所对应的部门确认引资单位。职务行为争取的资金,作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10、为市内企业引进银行或其他投资机构融资且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按其融资额的8%计算引资额。

  五、项目认定的程序

  1、引资单位和引荐人在项目开工建设后,提供项目实施单位或投资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在每月5日前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引资单位和引荐人向市招商局填报《石嘴山市引进项目、资金申报表》。

  3、部门、单位和引荐人根据所引项目和资金的不同情况,分别向市招商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引进的无偿资金,应提供项目批准文件、财政拨款通知、银行汇款单或财政拨款单复印件、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引进实物的,同时提供资产调拨证明。

  (2)引进的工业项目,应提供引资证明、项目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银行进账单,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法人代表和共同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需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资金使用合同、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

  (3)引进的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及农业开发投资项目,应提供项目批准文件、验资报告、资金到位证明和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法人代表和共同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4)引进的第三产业项目,应提供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法人代表和共同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5)引进的房地产开发、市场建设项目,应提供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通过的施工图纸及纳税证明、法人代表和共同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6)引进的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供合同、技术股权证明、受益单位证明、投资者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和共同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自治区以上科技部门的技术鉴定证书等材料。

  (7)申报单位和个人按照奖项设置条件,在申报的同时,提供奖项涉及的特殊证明材料和上述各项要求中的有关资料。

  以上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4、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认定。

  5、凡被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和资金由市招商局向引资单位或个人颁发《石嘴山市招商引资项目认定证书》,作为目标任务考核和兑现奖励的依据。

  六、奖励对象

  从石嘴山市域以外引进投资项目的社会各界人士为奖励对象,引荐人不受职业、身份、国籍限制。每引进一个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按只有一名引荐人的标准发放奖金。如项目由多方引进,由共同引荐人确定第一引荐人,各方自行协商奖金的分配比例。为了充分调动引荐人的积极性,兑现的奖金打入个人账户,不提倡平均分配奖励资金。

  七、奖励标准

  按照认定结果,对成功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产业结构调整奖。外来投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市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的,按以下计奖:

  1、引进资金500万元以上(包括本数,以下条款同),不足1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

  2、引进资金10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3、引进资金2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奖励7万元;

  4、引进资金3000万元以上,不足4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5、引进资金4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

  6、引进资金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奖励标准以20万元为基数,投资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金额增加2万元;

  7、引进资金1亿元以上,奖励标准以30万元为底线,投资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增加20万元。

  (二)管理示范奖。外来投资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又属世界500强企业或行业中处国际领先企业、著名品牌产品企业、国内著名企业、国内上市公司,且对我市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起明显示范带动的,按以下计奖:

  1、属世界500强企业,奖励人民币30万元;

  2、属中国500强企业,奖励人民币20万元;

  3、属中国驰名品牌产品生产企业,奖励人民币15万元;

  4、属国内上市公司,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科技引导奖。引进的项目经自治区以上主管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按以下标准计奖:

  1、引进资金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

  2、引进资金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

  3、引进资金1000万元以上,奖励人民币2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人民币3万元。

  (四)重大贡献奖。引进项目的产品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产业关联度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授予重大贡献奖。除授予荣誉称号外,并根据贡献实绩,给予人民币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奖励。

  (五)推进城市化建设奖。投资者在市域内投资建设的能够提升城市形象的大型商业用房、住宅社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开发用途,按首次交易所缴纳的营业税或房产税及附加费总额的1%给予奖励。

  (六)农业产业化促进奖。投资者在市域内投资农业开发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上计奖,按认定投资额的3%对引荐人予以奖励。

  (七)社会贡献奖

  1、非职务行为争取的无偿投资(包括无偿援助和捐赠),按认定额资金的5%对引荐人予以奖励。

  2、投资者在市域内投资新办文教、卫生、交通(公路、铁路站台、客货运营)、广播电视运营、生态环境保护企业的,投资在100万元以上计奖,按认定投资额的1%对引荐人予以奖励。

  3、为市内企业引进银行或其他投资机构融资且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按其融资额的8%计算引资额,按引资额的1%给予奖励。

  符合以上多项计奖标准的,按其最高金额的计奖项计奖,不累计计奖。

  八、奖励资金

  1、属于市辖区内的新建项目,奖励资金按项目所在地分级负担,由市级财政和辖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市财政统一支付。

  2、属全市性的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3、属于县域内的项目,由县招商局(办)认定,报市招商局项目考核小组备案,奖励按县上制定的奖励办法执行,由县财政负担奖励资金,市上只作为考核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九、奖励的兑现

  部门、单位和引荐人根据所引项目和资金的不同情况,在项目投产或运营、竣工后,向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认定,在新闻媒体公示考核认定结果,报经市委、政府批准后,一次性予以兑现。

  十、其它事项1、本办法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部门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由石嘴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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