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宁夏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石嘴山市惠农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国税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2006-12-25 14:18  文章来源:宁夏商务编辑部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06]2号

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为做好新旧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宁夏商务信息中心       联系人:李晓莉 电话:0951-6024457    Email: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国 华 电话:010-51651200-606  Email:技术支持人员邮箱